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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退税优惠政策简介

 

 

提高出口货物退税率

从1999年7月1 日起,服装的出口退税率提高到17%;服装以外的纺织原料及制品,机电产品中除

机械及设备、电器及电子产品、运输工具、仪器仪表等目前已经执行17%退税率的四大类产品以外的其

他机电产品,以及法定税率为17%且现行退税率为13%、11%的货物,出口退税率统一提高到15%;法定税

率17%且现行退税率为9%的其他货物的出口退税率提高到13%;农产品以外的法定税率13%且现行退税率

未达到13%的货物,出口退税率提高到13%。

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退税。

从1999年9月1 日起,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外商投资企业,在核定的退税投资额内,以货币方式在国内购 进的未使用过的国产设备,凡符合《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国发[1997]37号)

中规定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鼓励类和限制乙类)以及《当前国家重点鼓励发展的产业、产品

和技术目录》的投资项目,可按规定的退税率办理出口退税。

出口高新技术产品按征税率退税。

对列入科学技术部、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中国高新技术产品出口

目录》的出口产品,从1999年10月1日起,凡出口退税率未达到退税率的,一律按征税率退税。 老外商投资企业免改退。

从1999年11月1日起,老外商投资企业自营或委托出口的货物,报经主管征税的国税机关批准,可由原

来的出口免税办法改为“先征后退”或“免、抵、退”税办法。也可继续选择免税办法。

以出顶进的国产棉花实行“进料加工”税收管理。

从2000年3月1日起,加工出口企业从国产棉花以出顶进监管库进口的国产棉花加工制成品出口,凭有关

手续向主管退税的国税机关办理《进料加工贸易申请表》,按现行的进料加工贸易税收管理办法办理征

退税。

“以产顶进”钢材免、抵税。
列名钢铁企业销售“以产顶进”钢材并在财务上作销售后,持专用监管书、普通发票复印件等凭证向主 管其征税的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免、抵税手续。加工企业利用已免税的“以产顶进”钢材加工生产的出口

货物,比照现行的加工贸易有关税收管理办法办理征、退税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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