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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一、 减免税优惠

(一)鼓励性减免

1.国务院批准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所得税;新办的高新技术企业

自投产年度起免征所得税2年。

2. 企业、事业单位进行技术转让、以及在技术转让过程中发生的与技术转让有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

技术培训的所得,年净收入在30万元以下的暂免征收所得税;超过30万元的部分,依法缴纳所得税。

3. 对科研单位和大专院校服务于各业的技术成果转让、技术培训、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承包所取得

的技术性服务收入暂免征所得税。

4. 中央直属科研机构以及省、地(市)所属的科研机构转制后,凡符合企业所得税纳税人条件的,自1999

年10月1日起至2003年底止,免征企业所得税。

(二) 社会保障性减免

1.对民政部门举办的福利工厂和街道办的非中途转办的社会福利生产单位,凡安置“四残”人员占生产人员

总数35%以上,暂免征收所得税;超过10%未达到35%的,减半征收所得税。

2、新办的城镇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当年安置待业人员超过企业从业人员总数60%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查批

准,可免征所得税3年。

3、 在国家确定的“老、少、边、穷”地区新办的企业,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后,可减征或免征所得税3年。

4、 对国家确定为贫困县的农村信用社在2000年12月31日前免征企业所得税。

(三)自然灾害减免

企业遇有风、火、水、震等严重自然灾害,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减征或者免征所得税1年。

二、优惠税率

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在3万元以下(含3万元)的减按18%税率征收;超过3万元至10万元以下(含10万元)

的,减按27%税率征收。

三、 亏损弥补

纳税人发生年度亏损的,可以用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弥补: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不足弥补的,可以逐年延续

弥补,但是延续弥补期最长不得超过5年。

四、 投资抵免政策

凡在中国境内投资于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项目的企业,其项目所需国产设备投资的40%可从企业技术

改造项目设备购置当年比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中抵免。如果当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税额不足抵免时,未

予抵免的投资额,可用以后年度企业比设备投资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税额延续抵免,但抵免的期限最长

不得超过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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